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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引發了業界的廣泛關注。文件明確“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此文件有兩個指征。一是明確了多年未經認可的七類“地方金融組織”為金融機構,從司法層面確認了其金融機構的身份地位,明確與民間借貸的區別;二是變相使這七類地方金融組織不再受民間借貸利率的四倍LPR限制,簡單地說15.4%不再是這七類機構的利率上限。這個文件字數很少,但是利率限制一直是近期信貸市場乃至輿論糾結的焦點,再結合近期其它的消息面,對市場的影響就不是那么簡單了。
同期有媒體報道,中國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相關領導披露2021年《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三部監管立法即將出臺,報道還詳細披露了條例的一些細節。兩相結合,我們可以分析一下信貸市場未來有可能的變化。
一、信貸市場主體將進一步明確,民間借貸只限于極小范圍內的非盈利性互助,商業性信貸行為必須持牌經營。高院新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地方金融組織的“金融機構”身份,而即將出臺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也將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視為專業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與民間借貸進行了明確的區分。條例同時還規定“對于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放貸業務,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經營,并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也就是說,整個司法與監管的頂層設計已表明了一種態度與原則,即民間借貸原則上只能是親朋好友、關系企業之間的非盈利性互助,嚴格禁止并打擊民間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性放貸。對民間商業性放貸人而言,監管的真空已經消失,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及處罰,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直接打擊,商業性民間借貸將處于數年來最嚴厲的制度環境下,此市場將全面萎縮。
二、文件貌似僅對小額貸款公司、典當等七類小機構產生作用,實則上影響面將全面延伸至整個信貸市場。持牌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市場將全面回復到之前的以年化利率24%、36%為基礎的兩線三區的格局。
按現有監管的規制,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已實現了市場化,理論上沒有上限,但是2017年最高法《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仍然是有效的約束,其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請求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其司法實踐中的真實利率不應超過年化24%,這里的調減不是酌情減少,而是必須減到24%以內。
新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機構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這一規定,將使金融機構放心大膽地擺脫4倍LPR的限制,占信貸市場主體地位的金融機構信貸產品將全面回復到年化24%的水平線上,這也算是另一種對司法過度剛性下壓市場利率的一種糾偏。
社會公眾不要再簡單地固守“金融機構放貸利率不應該超過民間借貸利率”的觀點。新的金融秩序是“民間借貸不可以商業化、規?;?rdquo;,“放貸必須持牌”,因此民間借款法定利率高低對互助為主的民間借貸而言已沒多少影響,新的制度下民間商業性借貸已完全視為非法,并納入現實打擊范圍,4倍LPR僅是為了給互助性的熟人借貸提供便利而已。
當然,最高法給廣東省高院的批復,其它的省法院認不認可,也是存在一些不確定性的,但是從公正穩定、節省司法資源角度看上講,其他省市均應自覺遵守此批復,不應該也不太會隨意變動。
三、對七類組織的金融機構身份的認定,將全面提升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權威,同時為規范地方金融市場提供了有力的依據。預計《非存條例》出臺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將擁有合法且可執行的手段對無牌金融行為進行查處與處罰,且有相當的便利將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嚴重非法金融行為移交給公安及司法部門。值得注意的是,與之而來的是民間借貸市場供給的全面萎縮,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小微企業的融資可得性,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需要大幅度降低地方金融組織的準入門檻,通過大力發展持牌地方金融機構來彌補民間借貸市場的空白。
四、利率與市場承壓的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將得到短期的回血,作為資金方的銀行受到利率合規的壓力也將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部分中等以上規模的助貸機構業務有可能重啟,與之高度關聯的金融科技公司壓力也會同步減輕。但是,互聯網小貸新規將會在《非存條例》出臺后正式落地,這種壓力的減輕只是一時之機,拿不到牌照的互聯網小貸的全國性經營之路將被終止,互聯網小貸新規在正式出臺時會不會調整,將成為互聯網小貸的生死一線,不出意外時間應該就在今年的上半年。
五、普惠、小微信貸產品與市場仍將保持相當的活躍度與創新能力。利率空間的彈性將使金融機構更寬松地在客群定位、利率定價、風險管理上錨定長尾人群,從而有機會提升普惠金融的廣度與深度。按當前的科技能力與信貸機構各類成本計算,持牌機構回復到兩線三區后才有更大可能實現商業的可持續性。從這個角度看,高院的司法解釋重新恢復了被政策扭曲的小微信貸定價空間,次級、長尾人群與中高風險的小微企業經營貸能得以繼續。
六、傳統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將陸續迎來政策利好期,戰略方向也將得以明確。利率的彈性恢復能讓一部分堅持傳統信貸產品的機構生存下來;更多的場景方、渠道方也將因互聯網小貸的停擺轉向與傳統地方信貸機構合作,B+B+C模式將開始興起。盡管如此,傳統信貸市場仍是壓力重重,政策利好不代表機構可以憑牌照掙錢,銀行小微信貸市場的下沉、市場風險、經營風險均在持續加大,弱勢機構仍將繼續退出。對有市場理解力、資金實力的小額貸款公司來說,機遇與挑戰并存,創新與突破仍是必選項。
七、對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組織而言,身份的認定遠比利率水平的調整更有長遠價值。除了利率外,金融機構的身份意味著很多原來只有銀行等金融機構才能享有的政策待遇有很大可能得以承接,包括騙取貸款罪對借款人的約束、五級分類風險準備金的稅前扣除、中央與地方的小微信貸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與各政府部門相關制度的匹配等都有了現實的可能。同時,由于身份的確定以及與民間借貸行為的明確區分,行業的社會地位與公眾認知度也會進一步提高,有利于長期的經營。
《非存條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及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數據與征信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劃預期,2021年將是金融監管政策密集出臺的一年,由此也將引發信貸產品與信貸市場的巨變,各類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公司、助貸機構均需密切關注政策預期、做好預案以指導本機構的工作,2021年也應是地方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公司的戰略元年,期待更多、更好的機構參與到普惠金融事業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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